交大主页 | English

下载专区

首页  >  下载专区  >  正文

轨道交通运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者:     日期:2023/09/21 11:36:4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开放运行专项经费的作用,促进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实验室的设备和资源优势,激励开展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究,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根据相关领域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需求,结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由实验室教授委员会制定《轨道交通运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三条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者,校内人员不在申请范围之列。

第四条开放课题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注重创新、突出特色”的原则,由实验室科技委初审、教授委员会评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第五条开放课题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及西南交通大学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二章 课题申请

第六条申请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第七条每年度拟资助立项课题约10项,资助周期为2~3年。

第八条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围。

第九条申请者按规定格式填写《轨道交通运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室科管办报送申报材料,材料包括《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

第十条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8~9月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指南》,申请要求、截止和审批结果公布日期以《指南》为准。

第三章 课题评审

第十一条实验室组织专家对所有开放课题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待评阅开放课题申请书清单,并报请实验室党政联席会通过。

第十二条实验室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对课题进行会议评审,讨论并确定拟立项的开放课题。

第十三条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提请学术委员审订,确定最终资助课题。

第十四条发立项通知书,提交任务计划书。

第十五条实验室科管办负责开放课题申请的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者已承担一项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尚未结题;

(2)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研究内容不符合资助范围;

(4)申报书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每项开放课题需由课题负责人指定一位轨道交通运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联络人,负责该项课题进展、研究质量及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以及课题研究人员与本实验室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在开放课题资助期间,至少公开发表3篇论文(需标注课题资助编号并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合作者应包括课题联络人,课题负责人每年至少来实验室合作交流一次。通过课题资助取得的其它成果,均由实验室与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共享。

第十八条课题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在实验室交流合作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实验室对年度报告审查后给出审查意见,考核不合格,将停止资助。

第二十一条课题结束2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轨道交通运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同时提交与本课题相关的全部成果(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组织验收,对成绩突出的课题完成人,实验室可滚动资助,或在以后课题申请时优先考虑资助。

第二十三条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以书面形式报实验室科管办,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每个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10万元,课题经费分两期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下拨额度为50%;第二期下拨时间为研究的第二年度,额度为50%,需根据年度研究进展,决定是否下拨。

第二十五条开放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实行课题负责制;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差旅费、资料费、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等;不能购置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课题经费的各项支出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履行西南交通大学计财处的审核报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经费管理办法的课题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课题、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西南交通大学的检查与监督,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开放课题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西南交通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轨道交通运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科管办解释。